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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嫁闺女是否还享有宅基地

发布时间:2025-12-1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出嫁闺女是否享有宅基地,核心取决于其是否仍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是否符合“一户一宅”等条件。以下分不同情况详细说明:
1. 若出嫁闺女的户籍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宅基地,同时符合原村集体“一户一宅”等分配政策,则通常享有在原村集体申请宅基地的权利。
2. 若出嫁闺女的户籍已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转为城镇户籍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则一般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的宅基地申请权。
3. 若出嫁闺女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宅基地,则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原村,原村集体通常不再为其分配宅基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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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出嫁闺女宅基地权益问题时,部分行为可能导致权益受损,以下列举常见错误操作:
1. 忽视户籍迁移的影响:部分出嫁闺女认为“出嫁”不影响原村权益,未及时确认户籍是否迁出,导致因户籍不在原村被拒绝分配宅基地,错失维权时机。
2. 未留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:部分村集体对成员资格认定存在模糊地带,若未留存村委会出具的成员证明,在权益争议时可能因缺乏证据无法主张权利。
3. 盲目放弃原村权益:部分出嫁闺女因不了解政策,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宅基地的情况下,主动放弃原村的宅基地申请机会,导致无宅基地可用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权益受损,建议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,制定补救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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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出嫁闺女的宅基地权益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,以下结合该条款进行分析:
根据2020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且住宅用地需经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批准。对于出嫁闺女,若其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,且未在新居住地取得宅基地,属于原村集体“户”内成员,符合“一户一宅”的基本条件,有权申请宅基地。若其户籍迁出或已在新居住地取得宅基地,则不符合“农村村民”身份或“一户一宅”要求,原村集体可不予分配。因此,出嫁闺女的宅基地权益需结合户籍及“一户一宅”情况,依据该条款判断是否享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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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嫁闺女在主张宅基地权益过程中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,需引起重视:
1.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否认的风险:例如,某出嫁闺女户籍仍在原村,但村集体以“出嫁后未在村居住”为由,否认其成员资格,拒绝分配宅基地。此时若无法提供持续履行成员义务(如参与集体劳动、缴纳费用等)的证据,可能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支持。
2. 因“一户多宅”被收回宅基地的风险:例如,某出嫁闺女在原村已有宅基地,出嫁后又在新居住地取得一处宅基地,原村集体依据“一户一宅”原则,要求收回原宅基地,导致其丧失一处住宅用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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